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5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5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基隆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趙元昊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6月23日行準備程序時認罪坦承所有犯行,被告已羈押甚久,未能見其親人,爰請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函知基隆看守所,以維權益。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78、1899、1964、1973號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6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雖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然就與共犯曾添財彼此間參與運輸毒品程度及情節,仍有疑義,尚待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以為釐清,於未進行交互詰問前,仍恐有勾串共犯之虞,是被告甲○○尚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人所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