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58號

聲請解除禁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景文林淑鳳陳姵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5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基隆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6月23日行準備程序時認罪坦承所有犯行,被告已羈押甚久,未能見其親人,爰請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函知基隆看守所,以維權益。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78、1899、1964、1973號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6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雖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然就與共犯曾添財彼此間參與運輸毒品程度及情節,仍有疑義,尚待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以為釐清,於未進行交互詰問前,仍恐有勾串共犯之虞,是被告甲○○尚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人所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佩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5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禁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