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5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教倫律師
楊思勤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其他共犯葉慶賢、簡俊益、王傑、黃博聖、李政良等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而葉慶賢、簡俊益、王傑現羈押於臺灣宜蘭看守所,足見被告與渠等無勾串之虞,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二、按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463號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8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否認犯行,惟其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業據共犯葉慶賢、簡俊益、王傑、黃博聖等指述在卷,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查被告於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均否認犯行,而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聲請傳喚證人李政良、王傑、簡俊益、葉慶賢、黃博聖,且查李政良、黃博聖未在監在押,從而,共犯李正良等未進行交互詰問前,恐有勾串共犯之虞,是被告自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人所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