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7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07號
- 公訴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5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8年6 月19日下午2 時50分,在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 志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