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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07號

公訴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5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8年6 月19日下午2 時50分,在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 月 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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