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91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9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均屬單純,贓物業經被害人領回,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速偵字第279號
被 告 乙○○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28巷18號
居基隆市○○區路○路212巷10弄4之
1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因失業久無收入,於民國99年6月7日上午7時許,在
基隆巿中正路481號前,見台灣工業氣體製造廠有限公司所
有之乙炔氣瓶2支放置該處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將該2支乙炔氣瓶搬運至機車上載離現場而竊取得手
,乙○○將乙炔氣瓶載運至基隆巿復興路61號前放置,預備
伺機再予變賣。嗣於99年6月8日8時許,台灣工業氣體製造
廠有限公司職員丙○○行經該處察覺有異,追查後始知上情
。
二、案經基隆巿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時及本署偵查中自白
不諱,核與證人丙○○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及現場照片5幀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