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寶圓
- 選任辯護人
- 游孟輝律師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
一條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寶圓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已逾上
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法官 陳賢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