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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7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17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寶圓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

一條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寶圓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已逾上

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靜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7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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