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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9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495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田育瑋
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律師
被告
蘇宇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307、4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育瑋、蘇宇利均自民國壹佰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田育瑋、蘇宇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田育瑋、蘇宇利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犯行,復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田育瑋、蘇宇利於數月內為本件多次竊盜犯行,犯罪所得非微,且均因無工作收入而為本件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裁定羈押,嗣該案經審理後,本院於99年12月2 日以被告田育瑋、蘇宇利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3 、4 款之加重竊盜罪,以99年度易字第495 號判決分別判處刑責,並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二)被告田育瑋、蘇宇利經訊問後,均坦承犯行,復經本院判處刑責,足認被告田育瑋、蘇宇利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田育瑋、蘇宇利係於數月內為多次竊盜犯行,各次犯罪所得之金額均非小額,且被告田育瑋、蘇宇利自承係因無工作收入而為竊盜犯行等情,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目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均自100 年1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9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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