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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66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6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自來水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829 號、98年度緩字第4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支、活動扳手壹支及補水管壹條,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14號被告甲○○所涉違反之自來水法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而該案查扣之螺絲起子1 支、活動扳手1 支及補水管1 條,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違反之自來水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於民國98年6 月30日以98年度偵字第1814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98年7 月27日起,並於99年7 月26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14號偵查卷宗、98年度緩字第476 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可稽。至該案查扣之螺絲起子1 支、活動扳手1 支及補水管1 條,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上開偵查卷附之搜索扣押目錄表可佐,從而,該案既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6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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