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正雄、陳芝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93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陳芝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參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709,665元,借期至118年11月0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6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百分 之0.六七,第7期至第24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百分 之一.一五,自第25期開始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百分之一.三五,按月計付。 (二)債務人於99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800,000元,借期至109年11月0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6期 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百分之0.六七,第7期至第24期 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百分之一.一五,自第25期開始 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百分之一.三五,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 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 成加附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0年09月0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契約規定,債務人 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一次償還 餘欠借款本金1,423,688元其如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