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楊基隆、沈明樹、沈游阿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楊基隆 債 務 人 沈明樹 債 務 人 沈游阿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前就讀基隆市私立聖心高級中學及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沈游阿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7萬 1,971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53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沈明樹於民國(下同)100年07月23日起,即未 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79,80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沈游阿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明樹、沈│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1.83% │ │ │79802 │游阿雲 │6月23日起 │8月0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8月0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明樹、沈│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9802 │游阿雲 │7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