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正昕、何智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12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何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99年6月9日起至102年6月9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 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自100年10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92,173元,及自100 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3計算之利息,暨 自100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