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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6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33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郭庭羽

郭李來春

郭心怡

一、債務人等:

(一)債務人郭心怡、郭李來春、郭庭羽(原名郭心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郭李來春、郭庭羽(原名郭心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庭羽(原名郭心姿)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郭李來春、郭心怡、案外人郭喬然(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58,779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郭庭羽(原名郭心姿)自民國(下同)100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8,062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李來春、郭心怡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633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郭心怡、郭│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42535 │李來春、郭│7月01日起 │ │四五六 ││ │元 │庭羽(原名│ │ │ ││ │ │郭心姿) │ │ │ │├──┼───┼─────┼──────┼──────┼───────┤│ 002│新臺幣│郭李來春、│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85527 │(郭庭羽原│7月01日起 │ │四五六 ││ │元 │名郭心姿)│ │ │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郭心怡、郭│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42535 │李來春、(│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郭庭羽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郭心姿)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2│新臺幣│郭李來春、│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85527 │(郭庭羽原│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名郭心姿)│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63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