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02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28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債務人
- 詹中和
陳宏珠
一、債務人詹中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參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宏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書二紙,交與債權人收執。詎債務人自民國100年7 月14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二紙影本可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2028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陳宏珠、詹│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7% ││ │218640│中和 │月14日起 │ │ ││ │6元 │ │ │ │ │├──┼───┼─────┼──────┼──────┼───────┤│ 002│新臺幣│陳宏珠、詹│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5% ││ │299712│中和 │月14日起 │ │ ││ │3元 │ │ │ │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陳宏珠、詹│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218640│中和 │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6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2│新臺幣│陳宏珠、詹│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299712│中和 │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3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