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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8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58號

聲明人
張雯婷
法定代理人
施昱如

被繼承人  張志聰 生前最後住.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志聰(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0年1月5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准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明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明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以下毋庸登報)附記: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請於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