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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

請求還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傅彩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直煤氣有限公司間請求還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價額為新臺幣709,000.00元(被上訴人大直煤氣有限公司請求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還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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