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蘋、李承龍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雅蘋、李承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承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84,46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98,9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8,41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