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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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褚丹明
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蘋、李承龍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雅蘋、李承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承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84,46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98,9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8,4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