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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
之3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蘋、李承龍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雅蘋、李承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承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84,46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98,9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8,4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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