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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7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725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宗仁
債務人
張紫棋

      蔡蘭香

一、債務人等:

(一)張紫棋(原名張玉穎)、蔡蘭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張紫棋(原名張玉穎)、蔡蘭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張紫棋(原名張玉穎)、蔡蘭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張紫棋(原名張玉穎)、蔡蘭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張紫棋(原名張玉穎)、蔡蘭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六)張紫棋(原名張玉穎)、蔡蘭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6)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七)張紫棋(張玉穎)、蔡蘭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7)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紫棋(原名張玉穎)於民國92~96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蘭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7筆,計406,429元。約定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紫棋(原名張玉穎)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402,854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蘭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725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張紫棋(原│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41800 │名張玉穎)││││││元│、蔡蘭香 ││││├──┼───┼─────┼──────┼──────┼───────┤│ 002│新臺幣│張紫棋(原│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46651 │名張玉穎)││││││元│、蔡蘭香 ││││├──┼───┼─────┼──────┼──────┼───────┤│ 003│新臺幣│張紫棋(原│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61651 │名張玉穎)││││││元│、蔡蘭香 ││││├──┼───┼─────┼──────┼──────┼───────┤│ 004│新臺幣│張紫棋(原│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63188 │名張玉穎)││││││元│、蔡蘭香 ││││├──┼───┼─────┼──────┼──────┼───────┤│ 005│新臺幣│張紫棋(原│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63188 │名張玉穎)││││││元│、蔡蘭香 ││││├──┼───┼─────┼──────┼──────┼───────┤│ 006│新臺幣│張紫棋(原│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63188 │名張玉穎)││││││元│、蔡蘭香 ││││├──┼───┼─────┼──────┼──────┼───────┤│ 007│新臺幣│張紫棋(原│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63188 │名張玉穎)││││││元│、蔡蘭香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張紫棋(原│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1800 │名張玉穎)│││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蔡蘭香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張紫棋(原│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6651 │名張玉穎)│││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蔡蘭香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新臺幣│張紫棋(原│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61651 │名張玉穎)│││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蔡蘭香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新臺幣│張紫棋(原│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63188 │名張玉穎)│││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蔡蘭香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新臺幣│張紫棋(原│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63188 │名張玉穎)│││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蔡蘭香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新臺幣│張紫棋(原│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63188 │名張玉穎)│││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蔡蘭香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新臺幣│張紫棋(原│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63188 │名張玉穎)│││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蔡蘭香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72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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