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傅彩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直煤氣有限公司間請求還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價額為新臺幣709,000.00元(被上訴人大直煤氣有限公司請求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