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郭阿匏
上列上訴人與李郁郁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5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98,8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號
上列上訴人與李郁郁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5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98,8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