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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俞潔

陳根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俞潔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根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6,26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陳俞潔於101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0,90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根旺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俞潔、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0903 │根旺      │1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俞潔、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903 │根旺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