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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7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25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百儘

陳美花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百儘前就讀私立中華工商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美花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下同)13,000元,約定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4日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民國101年4月24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民國101年3月24日),詎債務人陳百儘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3,00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另債務人陳美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77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百儘、陳│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3000 │美花      │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百儘、陳│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000 │美花      │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725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