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8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64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許國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2年4月18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1,357元。

(二)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1,200元。

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2年4月18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86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