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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0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017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李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債權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四條之約定,債權人並執有債務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5年10月31日,到期日民國101年6月9日,面額為新臺幣1,550,000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37」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債務人竟於民國101年6月9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1,040,68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01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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