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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黃農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及美元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外幣金額得按償還當日債權人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育誠環保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8日及101年5月28日邀同其餘債務人張建賢、黃農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美金300,000元,約定於106年5月21日及101年11月23日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利息按年率百分之4及百分之6.25按月計付及到期一次償還;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6、7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二紙、授信契約書二份、保證書乙紙、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乙份、進口到單交易紀錄單乙份為憑。

(二)詎債務人育誠環保有限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01年6月21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債權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授信契約書第6、7條第一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9,849,169元及美金300,000元(外幣是依外匯指定銀行掛牌賣出匯率美金29.95元計)折算為8,985,000元,合計18,834,16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債權人依授信契約書請求權及保證書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連帶給付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農翔    │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  │
│    │787933│          │月21日起    │            │              │
│    │5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農翔    │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  │
│    │196983│          │月21日起    │            │              │
│    │4元   │          │            │            │              │
├──┼───┼─────┼──────┼──────┼───────┤
│ 003│美元30│黃農翔    │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0000元│          │月29日起    │            │二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農翔    │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87933│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農翔    │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6983│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美元30│黃農翔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0000元│          │1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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