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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6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6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姵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8月19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08,481元未給付,其中108,325元為消費款、156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96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姵榆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10079 │          │8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姵榆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29131 │          │8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張姵榆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69115 │          │8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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