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107號
- 原告
- 陳 哲
- 被告
- 呂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基小字第11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