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連城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城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