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號

原告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城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