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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宏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翠芳
上訴人
被告
簡文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家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一百零一

年度建字第十三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肆萬玖仟壹佰叁拾叁

元(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勘估之淨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拾叁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肆

拾元,尚欠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101年度建字第13號 │├─┬─────────────────────────┬─┬─────┬───────────┤│編│ 土地坐落│地│ 面積 │ 權  利  範  圍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瑞芳區 │吉慶段 ││0000-0000  │建│164.19│全部│├─┼───┼────┼────┼────┼──────┼─┼─────┼───────────┤│2 │新北市│瑞芳區 │吉慶段 ││0000-0000  │建│56.46 │全部│├─┼───┼────┼────┼────┼──────┼─┼─────┼───────────┤│3 │新北市│瑞芳區 │吉慶段 ││0000-0000  │建│279.60│全部│├─┼───┼────┼────┼────┼──────┼─┼─────┼───────────┤│4 │新北市│瑞芳區 │吉慶段 ││0000-0000  │建│86.66 │全部│├─┼───┼────┼────┼────┼──────┼─┼─────┼───────────┤│5 │新北市│瑞芳區 │吉慶段 ││0000-0000  │雜│139.54│全部│├─┼───┼────┼────┼────┼──────┼─┼─────┼───────────┤│6 │新北市│瑞芳區 │吉慶段 ││0000-0000  │雜│297.52│全部│├─┼───┼────┼────┼────┼──────┼─┼─────┼───────────┤│7 │新北市│瑞芳區 │吉慶段 ││0000-0000  │雜│447.47│全部│├─┼───┼────┼────┼────┼──────┼─┼─────┼───────────┤│8 │新北市│瑞芳區 │吉慶段 ││0000-0000  │雜│74.08 │全部│├─┼───┼────┼────┼────┼──────┼─┼─────┼───────────┤│9 │新北市│瑞芳區 │吉慶段 ││0000-0000  │雜│426.90│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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