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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號

上訴人
張寶傳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國等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