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號
- 上訴人
- 張寶傳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國等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國等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