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1號
- 原告
- 游建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太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