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2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清真寺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楊大錡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俊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101年度訴字第51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判,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3897號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2年9月30日以裁定命在該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述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8月10日台民丙字第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職權將原命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