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告
財團法人台北清真寺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楊大錡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被告
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俊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101年度訴字第51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判,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3897號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2年9月30日以裁定命在該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述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8月10日台民丙字第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職權將原命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