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黎美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被 告 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美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蔣立遠間因 101年重訴字第3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