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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136號

上訴人
陳𥛢霖

視同上訴人 王雙旗

視同上訴人 陳雙琴

視同上訴人 陳𥛢禧

視同上訴人 陳天佑

視同上訴人 陳天佐

視同上訴人 陳添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

司基隆營運處間因本院102 年度基簡字第136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陳𥛢霖提起上訴到院,因本件原告提起之訴訟,其中

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13,000 元予原告七人之部分為必

要共同訴訟,故上訴人陳𥛢霖所為上訴之效力,應及於其餘六人

,自應將其餘六人列為視同上訴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

為242,945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213,000元予原告七人,另

請求被告賠償30,000元予原告陳𥛢霖;關於請求213,000元部分

,於第一審敗訴之金額為212,945元,關於請求30,000元部分,

於第一審係全部敗訴,故第一審之敗訴金額共計242,94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3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