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3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陳𥛢霖
視同上訴人 王雙旗
視同上訴人 陳雙琴
視同上訴人 陳𥛢禧
視同上訴人 陳天佑
視同上訴人 陳天佐
視同上訴人 陳添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
司基隆營運處間因本院102 年度基簡字第136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陳𥛢霖提起上訴到院,因本件原告提起之訴訟,其中
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13,000 元予原告七人之部分為必
要共同訴訟,故上訴人陳𥛢霖所為上訴之效力,應及於其餘六人
,自應將其餘六人列為視同上訴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
為242,945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213,000元予原告七人,另
請求被告賠償30,000元予原告陳𥛢霖;關於請求213,000元部分
,於第一審敗訴之金額為212,945元,關於請求30,000元部分,
於第一審係全部敗訴,故第一審之敗訴金額共計242,94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