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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原告
李正徹(即李楊紅桃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複代理人
賴協成
原告
李張門(即李楊紅桃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珮廷(即李楊紅桃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邱登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中第四段(一)第⒉點及第⒊點關於「原告李淑惠」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淑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於理由欄之程序事項已敘明原告李楊紅桃死亡後,子女五人中,李家榮及李淑惠已依法拋棄繼承,僅李正徹、李張門、李珮廷承受本件訴訟而為本件原告,故於理由欄實體事項第四段(一)第⒉點及第⒊點提及李淑惠時,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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