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2331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訴訟代理人
- 許李榮
- 訴訟代理人
- 洪偉烈
- 被告
- 謝和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