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 原告
- 李正徹(即李楊紅桃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楊正評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協成
- 原告
- 李張門(即李楊紅桃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李珮廷(即李楊紅桃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邱登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中第四段(一)第⒉點及第⒊點關於「原告李淑惠」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淑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於理由欄之程序事項已敘明原告李楊紅桃死亡後,子女五人中,李家榮及李淑惠已依法拋棄繼承,僅李正徹、李張門、李珮廷承受本件訴訟而為本件原告,故於理由欄實體事項第四段(一)第⒉點及第⒊點提及李淑惠時,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