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向家珊
周 敦 凡
周 敦 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昭景、周昭臣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5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 月2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