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貴國
- 上訴人
- 即原告陳文成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成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凡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學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里區○○○○○000 ○○○○○0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2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1,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8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03,85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