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潘乙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寶玉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39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2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75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