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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瑞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市政府因本院103 年度重國字第2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1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0,3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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