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瑞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市政府因本院103 年度重國字第2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1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0,3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