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顏鎂惠
- 聲請人
- 邱繼緯
- 聲請人
- 邱繼彥
上列聲請人等聲明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邱琮竣(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00號5樓)之配偶及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11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琮竣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