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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65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65號

聲請人
何默真

      何其英

      何佩如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何子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何子芳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6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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