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金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因本院103 年度國字第1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1月2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26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