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1號
- 原告
- 鄭添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瑞芳戶政事務所間因104年度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3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瑞芳戶政事務所間因104年度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3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