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9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9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明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秉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基簡字第968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