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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9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9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明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秉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基簡字第968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96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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