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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8號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華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8 號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2 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3,5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