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8 號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2 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3,5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