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434號
- 原告
- 陳尾姑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明律師
- 被告
- 劉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
院以105年度士簡字第233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05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即附表所示9 張支票所載票面金額),及自各支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5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縮減利息起算時點,即利息起算日均以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其向託付款銀行提示請求付款,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為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載金額 │ 發票日 │提示日即退票日 │支票號碼 │付款銀行 │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 │ ├──┼─────┼───────┼─────────┼──────┼───────┤ │ 1 │20萬元 │104年12月28日 │105年2月24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2 │20萬元 │105年2月23日 │105年2月23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3 │30萬元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8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4 │20萬元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5 │20萬元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6 │20萬元 │105年4月8日 │105年4月8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7 │20萬元 │105年4月10日 │105年4月11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8 │20萬元 │105年4月18日 │105年4月18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9 │20萬元 │105年4月26日 │105年4月26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合計│190萬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