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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4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黃梅淑

原告
陳尾姑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告
劉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

院以105年度士簡字第233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05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即附表所示9 張支票所載票面金額),及自各支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5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縮減利息起算時點,即利息起算日均以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其向託付款銀行提示請求付款,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為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載金額  │  發票日      │提示日即退票日    │支票號碼    │付款銀行      │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              │
├──┼─────┼───────┼─────────┼──────┼───────┤
│ 1  │20萬元    │104年12月28日 │105年2月24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2  │20萬元    │105年2月23日  │105年2月23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3  │30萬元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8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4  │20萬元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5  │20萬元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6  │20萬元    │105年4月8日   │105年4月8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7  │20萬元    │105年4月10日  │105年4月11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8  │20萬元    │105年4月18日  │105年4月18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 9  │20萬元    │105年4月26日  │105年4月26日      │AH0000000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              │                  │            │成州分社      │
├──┼─────┼───────┴─────────┴──────┴───────┤
│合計│190萬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43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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