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5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5號

上訴人
阮鼎祥
被上訴人
金合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塗
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
被上訴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呂宜滋

      阮聖嘉

      林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