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3號
- 原告
- 朱隆賢
- 被告
- 高上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
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整」;另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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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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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地│面積 │權利範圍 │
│ ├──┬───┬──┬───┬───┤目├─────┤ │
│ │縣市│鄉鎮市│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號│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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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隆│七堵 │長安│ │649 │建│2695.55㎡ │103/10000 │
│ │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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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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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 │
├─┬──┬───┬────┬─────┬───────┬─────┤
│編│建號│基地坐│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及│建物面積平方公│權利範圍 │
│ │ │落 │ │主要建築材│尺 │ │
│ │ │ │ │料 ├────┬──┤ │
│ │ │ │ │ │樓層與 │附屬│ │
│號│ │ │ │ │面積 │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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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85│長安段│基隆市七│鋼筋混凝土│地面層 │陽台│全部 │
│ │ │649地 │堵區長安│ │59.37㎡ │7.85│ │
│ │ │號 │街249巷 │ │ │㎡ │ │
│ │ │ │19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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