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明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一昇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5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5 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86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38,862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